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單位運用行政權力、政府公信力、國家資源和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依法征收、收取、提取和籌集的除稅收收入和政府債務收入以外的財政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和罰沒等。各類非稅收入的取得依據不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和主管部門集中收入,都是行政權力征收,具有強制性。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和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是利用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取得的,體現了國家作為所有者或出資人的權益;彩票公益金和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依靠政府公信力,遵循自願原則籌集。
主要收入
1.行政費用。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過程中,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程序的有關規定,按照成本補償、非營利的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2.政府基金。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央有關文件的規定,為支持特定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提供的專用財政資金。
3.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設立並出讓的土地、海域、礦產、水、森林、旅遊、無線電頻率、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公共空間等國有有形或無形資源的開發權、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特許經營權、冠名權等。
4.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黨組織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出租、出售、出讓、轉讓其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
5.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是指國家作為所有者依法從國家出資企業取得的國有資本收益,包括國有資本分享的企業稅後利潤、股息、國有股紅利、企業國有產權(股權)出售、拍賣、轉讓收益以及國有資本依法享有的其他收益。
6.彩票公益金。指國家根據法律法規、國務院和財政部的規定籌集的用於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
7.沒收收入。是指執法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處罰所取得的罰款、不收繳和沒收非法財物的收入。
8.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指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政府名義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貨幣收入。
9.主管部門集中收入。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代行政府職能的組織,根據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對其下屬事業單位集中的收入。
10.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指稅收和非稅收入產生的利息收入。
法律依據:
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管理,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完善公共財政職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國家機關、各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政府職能,利用國家權力、政府聲譽、國有資源(資產)所有者權益等取得的各種收入。具體包括:
(壹)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罰沒收入;
(四)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五)國有資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許經營收入;
(八)中央銀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十)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十壹)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稅收入。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不包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指計入繳存人個人賬戶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