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進壹步健全和完善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困難群眾就醫問題,保障我縣醫療救助工作的健康發展,根據湘民辦發[2008]60號《關於調整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黨的十七大會議精神為指針,按照“救急救難,簡便易行,突出重點,分類救助,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整合協調,***同推進”的原則,在做好與各項醫療保險相銜接的基礎上,全面創新我縣的的醫療救助機制,建立以“資助參合參保、門診醫療救助、住院醫療救助、臨時醫療救助、慈善醫療援助”五位壹體的醫療救助制度,確保我縣城鄉困難群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第二章 工作機構
第三條
縣社會救助管理局為全縣城鄉醫療救助審批管理部門;鄉鎮民政辦負責本地醫療救助初審和部分救助工作;村(居)委會受醫療救助管理機關的委托,負責協助做好轄區醫療救助工作。
第四條
縣衛生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參合及其醫療補償、城市醫療救助對象參保及其醫療補償的行政管理機構,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積極配合做好城鄉困難居民的醫療救助工作。
第三章 醫療救助服務機構
第五條 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須持有合法行醫許可證明並由醫療機構提出申請,經縣民政局、縣衛生局審查合格並由縣民政局授牌,方可作為醫療救助定點服務機構。
第六條
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要按照我縣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基本標準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統壹標準進行規範化建設,按照縣醫療救助管理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職責開展醫療救助工作。按照政策制訂面向救助對象的減免優惠標準、優惠措施並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醫療救助服務機構針對困難對象的基本治療、用藥應符合醫保藥品目錄及醫療救助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縣民政部門會同縣衛生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定期和不定期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四章 醫療救助對象
第八條 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對象為凡持有我縣城鄉居民戶口、居住在我縣境內的下列人員:
(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農村五保對象。
(四)百歲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難群眾。
第九條 如出現重大流行性疾病等公***醫療突發事件,需民政部門給予醫療救助的,按上級有關政策給予應急醫療救助。
第五章 醫療救助內容、標準及程序
第十條 根據各類救助對象的醫療需求,建立資助參合參保、住院醫療救助、門診醫療救助、臨時醫療救助、慈善救助五種救助方式。
第十壹條 資助參合參保
壹、資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壹) 資助對象:農村五保和特困農村低保對象。
(二)
資助標準:農村五保戶由縣民政部門統壹全額資助參合;對農村低保戶中喪失勞動能力的重病、重殘戶個人繳費部分由農村醫療救助基金按當年規定的標準分類資助和個人***同承擔。
(三)
辦理程序:在年度參合時間內,由鄉鎮民政辦根據縣社會救助管理機構審批核定的對象,與鄉鎮合管辦銜接,統壹辦理本鄉鎮資助參合對象的參合手續,其所需資金通過縣財政統壹撥付到新農合統籌基金財政專戶上,並由鄉鎮合管辦發放《安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
(四)
受助對象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規定,與其他農村參合對象壹樣享受新農合醫療補償待遇。農村五保戶在縣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不設起付線,提高補償比例,即縣內壹級醫院報銷90%,二級醫院報銷80%,對無責任方的意外傷害按住院補償比例進行補償。在縣外就診的農村五保對象,不提高補償比例。
二、資助參加城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壹)資助對象:城鎮“三無”戶和城鎮低保戶中重病、重殘人員。
(二)資助標準:屬於資助範圍的對象其個人繳費部分由醫療救助基金按當年規定的標準,分類資助其參保。
(三)辦理程序:民政部門審定對象及補助標準後,城市低保對象按照縣醫保處規定,在辦理時段裏,向其戶口所在地相應機構(鄉鎮政府或社區),出示有效《城市低保金領取證》。繳費時按民政部門核定的標準減免,並進行相關登記。年度參保工作完成後,以鄉鎮(社區)統計將資助參保對象名單及參保憑證送縣民政救助管理機構,經審核後,將所有資助對象的資助資金通過財政撥付城鎮居民醫療統籌基金財政專戶,資助資金在醫療救助基金中列支。
(五)受助對象按安鄉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與其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壹樣,享受城鎮居民醫保醫療補償待遇。
三、 資助參合參保的標準,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醫療救助實際運行情況,按年度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門診醫療救助
壹、日常門診救助
(壹) 救助對象:農村五保戶、城市三無人員、城鄉低保對象中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和需長期維持院外治療的重病人員、百歲以上老人。
(二)
救助標準:救助對象每年由縣醫療救助管理機關核發不少於50元的《日常門診救助卡》,用於門診和購藥。限額內產生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墊付,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定期與其結算。
二、特殊慢性病門診救助
(壹) 救助對象:農村五保戶和城鄉低保戶。
(二) 救助病種:肝硬化晚期、腦血管意外(偏癱)、精神病、紅斑狼瘡、帕金森病、癲癇、慢性腎功能不全、晚期血吸蟲、肺結核、壹型糖尿病等
(三)
救助標準:救助對象每年由縣醫療救助管理機關核發200元的《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卡》,用於門診和購藥。限額內產生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墊付,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定期與其結算。
三、特大疾病定額門診救助。
(壹) 救助對象及病種:農村五保戶和城鄉低保戶因經濟困難和治療效果等因素影響,沒有住院治療的。
(二) 救助病種及救助標準:患有惡性腫瘤、尿毒癥、器官移植、白血病、再生性障礙貧血
、重癥胰腺炎、重度大面積燒傷等特大疾病,救助對象每年由縣社會救助管理局根據主病種不同核發救助金,原則上不超過1000元。
四、
門診醫療救助辦理程序:除日常門診救助外,需本人提出申請,經村(居)委會核實,向鄉鎮民政辦申報,鄉鎮民政辦復核(整理材料),向縣社會救助管理局申報、審批。
五、 申請人應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請報告;填寫《門診救助申請表》;醫院診斷治療資料的原件;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農村五保供養證或低保證復印件。
六、 救助對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壹種門診救助,不得重復享受。七、 《門診醫療救助卡》由縣醫療救助管理機關審核頒發。
第十四條 住院醫療救助
壹、救助對象 :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戶和百歲老人在患病後經診斷確需住院治療的對象。
二、救助標準:住院救助按以下標準進行救助。
(壹)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戶人員住院,在獲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定點醫療機構費用減免及其它政策性補助後剩余自付的住院費用。對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戶在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由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分別給予不低於50%和20%的醫療救助;在縣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由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給予不低於20%和15%的醫療救助。
(二)
已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患病住院,在獲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定點醫療機構費用減免及其它政策性補助後,剩余自付的住院費用按15%的比例給予救助。對三無人員和城市低保戶喪失勞動能力的重病、重殘人員自付部分按20%的比例給予救助。未參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救助對象患病住院,按10%的比例給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額1500元。
(三) 在基本醫保和新農合基本醫療目錄和診療項目之外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列入住院救助計算範圍。
住院救助金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辦理程序:本人提出申請,經村(居)委會核實,向鄉鎮民政辦申報,鄉鎮民政辦復核(整理材料),向縣社會救助管理局申報、審批。
四、申請人應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請報告;填寫《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疾病診斷證明;醫院診斷治療資料的原件;住院費用清單,住院結算單據、醫保或新農合住院費用補助詳單;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農村五保供養證或低保證復印件等。
五、享受了住院醫療救助的醫療救助對象,原則上不再重復享受特殊慢性病門診救助和特大疾病定額門診救助。
第十五條 臨時醫療救助
壹、救助對象: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戶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因患大病醫療費用過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對象。
二、臨時醫療救助由鄉鎮和縣醫療救助管理機關實施,鄉鎮民政辦負責初審,縣醫療管理機關負責審批發放,按照家庭的困難和患病情況分類給予壹定數額的臨時醫療救助,原則上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元。
三、臨時醫療救助資金在年度醫療救助基金總比例的10%以內列支。
四、申請臨時醫療救助的條件 :
(壹)因患大病住院造成家庭困難的貧困邊緣人員。
(二)必須是本年度內患病住院,出院後三個月內申請臨時醫療救助;
(三)其他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解決的貧困人員。
五、辦理程序:申請臨時醫療救助須由患者出具申請報告,由村(居)委會簽具意見、到鄉鎮民政辦填寫《臨時醫療救助申請表》,鄉鎮民政辦對患者提供的疾病診斷書,藥費發票、醫保(新農合)補助憑證等相關醫療資料原件,戶口簿或身份證復印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加蓋公章,由患者帶以上資料復印件到縣醫療救助管理機關辦理臨時醫療救助。
第十六條 慈善醫療救助
對患有重大疾病,醫療費用達到5萬元以上,通過醫療救助或臨時醫療救助仍無法滿足治療需求的家庭,可以向慈善機構申請,慈善機構根據相關規定給予壹次性慈善醫療援助。
第六章 資金的籌措、撥付及監管
第十七條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來源包括上級撥款、本級預算資金、福利彩票、社會捐贈、慈善資金和其他資金。
第十八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專款專用。縣財政局在財政社會保專戶中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帳,用於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縣社會救助管理局設立農村、城市醫療救助基金救助資金發放專帳,用於辦理醫療救助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並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明細臺帳。
第十九條 合理規劃、科學使用好醫療救助基金,參照上年度醫療救助資金總額,合理劃分各專項醫療救助資金的比例。
第二十條 縣醫療救助管理機關會同縣財政局按照醫療救助工作的實際需要和財力,編制醫療救助資金年度收支計劃,報政府批準後執行。
第二十壹條
醫療救助資金必須嚴格按照程序進行陽光操作,縣民政、財政、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審計、監察部門要按照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對城鄉醫療救助金實施財務監督和審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資金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對違紀、違規、違法行為,要嚴肅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安鄉縣社會救助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安鄉縣農村特困人口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