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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2010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保障。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促進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受本級政府委托,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保障工作。

民政、財政、衛生、教育、文化、體育、交通、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工作。第四條殘疾人事業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隨著地方財政收入的增長逐年增加。

自治區本級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每年應當安排壹定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具體比例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資金使用的監督。第五條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第六條殘疾人證是識別殘疾人殘疾類別和等級,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憑證。

殘疾人向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申請領取殘疾人證。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對符合殘疾標準的人員免費發放殘疾人證。第二章康復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康復納入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建立健全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分期實施重點康復工程,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第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在二級以上綜合醫療機構中設立殘疾人康復醫學科,開展康復治療與訓練、人員培訓、技術指導和臨床研究。引導專科醫院、城市社區和農村醫療機構開展殘疾人康復服務,逐步建立和完善資源共享的殘疾人康復服務網絡。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個人為精神殘疾、智力殘疾、自閉癥患者設立康復機構的,由政府給予補貼。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

免費實施新生兒疾病基礎疾病篩查、診斷和治療,對六周歲以下殘疾兒童免費實施搶救性康復。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機構對殘疾兒童進行篩查、診斷、監測、報告和搶救治療,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檔案和數據庫。第十條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學校設立的殘疾人特殊教育班、社會福利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康復工作人員、康復設施和設備,對殘疾人進行身心康復訓練。第十壹條自治區應當制定和完善聾兒語言訓練、腦癱、智障、自閉癥等殘疾兒童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方面的專業康復機構建設和康復技術標準,推進康復機構規範化建設。

衛生、教育等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做好康復工作者的培訓工作。醫學院校和其他有關機構應當有計劃地開設康復課程。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功能性肢體殘疾矯正、腦癱患兒治療、精神病治療等殘疾人康復項目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農村合作醫療。第十三條鼓勵和支持醫療機構對殘疾人承擔的費用給予適當減免。第三章教育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國家教育發展總體規劃和教育發展評估體系,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門應當根據殘疾人數量、分布和殘疾類別,合理設置殘疾人教育機構,對不適宜在普通教育機構學習的殘疾人實施特殊教育。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特殊教育學校或者捐資助學。第十六條符合入學條件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應當入讀普通學校;沒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應當入讀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或者普通學校設立的殘疾人特殊教育班。

倡導以社區教育的形式對重度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多重殘疾的兒童、青少年實施義務教育;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舉辦康復教育學校,招收重度殘疾兒童、少年。

教育、民政、衛生等行政部門應當依托康復機構、福利機構和學前教育機構對學齡前殘疾兒童開展早期幹預、早期教育和康復,做好殘疾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轉送和銜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