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接處警工作規則》第十四條110報警服務臺範圍:
(壹)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件(事件);
(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4)自然災害和治安災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九十四條依法沒收辦理行政案件中扣押的下列物品: (壹)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二)賭博工具和賭資;(三)吸食、註射毒品的器具;(四)偽造、變造公文、證件、文件、票證、印章等。;(五)倒賣門票、文藝演出門票、體育比賽門票及其他有價票證的;(六)本人主要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和直接用於實施毒品違法行為的資金;(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沒收的其他非法財物。除非有證據證明前款第六項所列工具為他人合法所有,否則可以直接認定為違法行為人所有。明顯無價值的,可以不作沒收決定,但應當在證據保全文書中註明處理情況。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或者沒收。數個違法行為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無法區分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所有人的,以共同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