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共同向民政局提交離婚申請後,需要等待30天的冷靜期才能離婚。離婚冷靜期結束後,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證。
離婚冷靜期其實有兩個30天。前30日,即婚姻登記處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後30日內不予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在此期間,任何壹方均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二個30天是離婚冷靜期屆滿後的30天內。夫妻雙方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的,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發給離婚證。
需要註意的是,如果第二個30天內沒有辦理離婚證,需要重新辦理,等待冷靜期。
如果覺得協議離婚麻煩或者有爭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除婚姻關系。與協議離婚相比,訴訟離婚需要的時間更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