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征地範圍
為滿足政府組織實施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擬征收的集體土地位於金溪鎮九龍村祠堂組、色樹組、星橋組、龍潭組;白石組、新建組、前進組、興化組、張沖組、武星組、大灣組、小灣組、茶塢組、梁婷組、勝利組、吳恙組、幸福村黃鳳組、徐吾組、蛇紋石組、孟灣組、吳昕組、老屋組、吳尚組、大屋組、王屋組、甲屋組。月亮組、小蟲組、車水組合鋪村老屋組、吳尚組大屋組、魏武組、合興組、楊沖組、上黃灣組、牌樓組、吳昕組、石崇組、河東組、鹿屋組、張沖組、何江組、馬廟組、馬廟組、東沖組、東沖組、和諧組、河東組、河西組、鳥巢組、老屋組、小屋組、晏殊組、俄羅斯組、小河組、馬廟村黃廟組:高楓組、老屋組九田村星河組、組、組、祠堂組、組、雙河組、聯盟組、九田村組、新建組、鄭組、和平組、組、房山組、馬畈村金河組、組、穆平組、晉安組、中安組、老屋組、中安組。托米鎮河口村的雙河組、塘灣組、南組、河口組、三星組、油坊組、小蟲組,托米村的魚枷組、大浦組、郭家組、淩潔組、金星組、井陘組、方嘉組、舒組,總征地面積229.9265公頃,其中農用地208.3554公頃。涉及永久基本農田56.8084公頃。
被征收土地的實際面積和地類以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的勘測結果為準,並依法報政府批準。
二、補償安置標準
本次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按《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安徽省被征收地區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皖政〔2020〕32號)執行。金溪鎮征收集體農用地和建設用地補償標準為43550元/畝,未利用地為34840元/畝;城西鄉集體農用地和建設用地補償標準為42480元/畝,未利用地為33984元/畝;天華鎮、劉帆鄉、托米鎮集體農用地和建設用地補償標準為41.400元/畝,未利用地為331.20元/畝。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安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太湖縣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宜政全[202091])和《太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太湖縣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太政辦發[2020]19)。
三、安置方式
被征用土地的安置方式擬采用貨幣安置和社會保障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其中社保安置暫按《太湖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鄭泰辦發201312號》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相關政策法規後,按照新政策法規的要求執行。依法按時足額繳納。
被征收房屋補償安置辦法按照《太湖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太湖至新春高速公路(安徽段)征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太政秘(2022)10號)執行。
四、賠償登記的期限和地點。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到金溪鎮人民政府、城西鎮人民政府、天華鎮人民政府、劉帆鎮人民政府、托米鎮人民政府辦理征地補償登記,並請相互告知。
逾期未完成補償登記的,以金溪鎮人民政府、城西鄉人民政府、天華鎮人民政府、劉帆鄉人民政府、托米鎮人民政府現場調查為準。
動詞 (verb的縮寫)異議反饋渠道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村集體經濟組織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向太湖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聽證,逾期不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
不及物動詞本公告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48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對農村村民房屋進行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並對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的房屋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