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管理,保證資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據《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民發〔2003〕158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壹條農村醫療救助基金是對貧困農民家庭進行醫療救助的專項資金。基金通過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願捐贈等多種渠道籌集,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專款專用、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管理和使用。
第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獨立的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彩票公益金、社會各界自願捐贈、利息收入等。
(壹)地方各級政府要根據本地區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實際需要和財力狀況,在年初預算中合理安排農村醫療救助資金。
(二)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每年從預留給民政部門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壹定比例或壹定數額的資金,用於農村醫療救助。
(三)鼓勵社會各界捐贈資金用於農村醫療救助。
(四)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按規定可用於農村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對實施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困難地區給予財政支持。中央財政對中西部等貧困地區農村醫療救助給予適當支持,具體補助金額由財政部、民政部根據醫療救助人數、財力狀況和工作成效確定。補助下級的預算資金全部通過國庫劃轉,預算外資金劃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用於資助救助對象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資助救助對象患重大疾病的醫療費用,以及治療符合國家規定的特殊傳染病的費用。該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提取管理費或其他費用。
第四條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計劃由縣級民政部門商財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民政部門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民政部門報送收支計劃執行情況。
第五條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設立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戶(以下簡稱“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戶”),辦理資金的籌集、撥付和支付。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設立農村醫療救助資金專用賬戶,辦理資金的撥付、支付和發放。
第六條縣級財政預算資金按季或按月撥付到同級財政部門“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用賬戶”。經批準用於農村醫療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應及時從財政專戶轉入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用賬戶。縣級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補助資金後,應及時足額劃撥到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用賬戶。社會各界捐贈等資金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及時存入同級財政部門的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用賬戶。
第七條農村醫療救助享受對象和救助金額,由個人提出申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民政部門根據具體規定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經批準的救助對象參加當地新農合支付有困難的,由農村醫療救助基金資助,對大病救助對象難以承擔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國家規定的特殊傳染病治療費用,按有關規定經批準後支付。
第八條用於資助受助人員參加當地新型合作醫療的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從“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戶”撥付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並通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經縣級民政部門批準,大病救助對象的醫療救助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按時撥付到民政部門農村醫療救助資金專用賬戶,由縣級民政部門支付給鄉鎮人民政府發放,或由縣級民政部門通過銀行、郵局等方式直接支付給救助對象。、或其他社會化分發方法。有條件的地方要逐步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九條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救助對象和救助金額,應當定期通過張榜公布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必須用於農村貧困家庭的醫療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對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民政部、財政部根據需要對各地醫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條發現虛報冒領、挪用、貪汙浪費等違規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對故意虛報有關數字和信息騙取上級補助的,將責令其立即改正,並根據情況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減少或停發上級補助。
第十壹條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規定由財政部和民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