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內容:根據職責權限,民政局可以擬定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政策和規章,具有行政處罰權利。
主要職責
(壹)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民政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本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區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擬訂本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銷售管理辦法;指導福利彩票銷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管理工作。
(四)參與擬訂本市社區建設總體規劃;擬訂社區建設的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站建設。
(五)擬訂本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組織擬訂本市城鄉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七)擬訂本市撫恤優待政策、標準和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撫恤優待和烈士褒揚工作。
(八)擬訂本市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政策,負責組織實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九)擬訂本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指導軍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
(十)擬訂本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壹發布災情;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十壹)擬訂本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外地來京上訪人員和非正常上訪人員的接濟服務管理工作。
(十三)擬訂本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區縣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十四)負責本市社會工作人才登記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能內容
民政局是政府的組成部分,主要掌管著社會保障、基層建設、社會管理等內容。
1、救災工作
只要在民政局管轄範圍內的地區發生了自然災害,多樣化的救濟活動就是不可或缺的。並且,民政局還要負責壹些公益活動,倡導大家或者團體捐款。
2、弱勢群體的社會救助工作
低保,大病醫療救助,重殘人員救助,臨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等,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會負責救助和安撫大家。
3、優撫安置工作
軍人優待撫恤,退役士兵安置等。
4、社會事務管理
包括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區劃調整,地名管理等。
5、社會組織管理
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登記審批等。
6、基層政權建設
指導村委會、居委會管理,社區建設等。
7、福利彩票
加強福利彩票各站點業主的業務素質培訓,通過福彩基金資助的項目建設大力宣傳福利彩票“扶老、助殘、救孤、濟困、賑災”的公益理念等。
民政局的意義
民政局的功能涉及民生保障、政權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管理等多個方面,是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政府部門。正式因為民政局做好了各方面的工作以及實施措施,才能夠使得我們有壹個安逸和平的生活。而在民政局工作之中,婚姻登記和殯葬管理是與我們每個人都切身相關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十三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壹)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城鄉建設等事業和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財政、民政、社會保障、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人口與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七)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
(八)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九)鑄牢中華民族***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保障少數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幫助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十)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十壹)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六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壹)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和生態環境保護、財政、民政、社會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與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鑄牢中華民族***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保障少數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七)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