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的安寧,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騷擾、知悉、收集、使用和公開的壹種人格權。[3]隱私權賦予權利人對私人生活的支配權,包括防止他人竊取個人隱私的權利和決定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及公開範圍的權利。隱私權的常見類型包括個人生活自由權、信息秘密權、個人通信秘密權和個人隱私利用權。
根據我國國情和《侵權責任法》,下列行為可歸為侵犯隱私權: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安寧。
3.非法盯梢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偷拍他人私生活,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者未經他人許可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公之於眾。
6.調查、窺探他人社會關系,使其違法。
7、幹涉其他夫妻性生活或調查公布。
8.向公眾公布他人的婚外性生活。
9、公開公民個人材料或公開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意向社會公開的純個人信息。
11.未經允許公開他人的秘密。
主要類型:
1.人身生命自由權的主體根據自己的意誌從事或者不從事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某些活動,不受他人的幹涉、破壞或者支配。2.信息保密權個人生活信息,包括所有個人信息和資料。如身高、體重、女性三圍、病歷、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姻、家庭、社會關系、愛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個人生活信息,例如,不得窺視公民身體、日記等秘密部位。,且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強行披露其財產狀況、社會關系及其他不為外界所知的私人事項。
3.個人通信隱私權權利人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談話的內容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者竊取。隱私制度的發展與現代傳播的發展密切相關。隨著信息處理和傳輸技術的快速發展,個人通信的內容很容易被竊聽或竊取。因此,保證個人通信的安全成為隱私的重要內容。
4.個人隱私使用權權利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誌使用自己的隱私,以從事滿足自身需要的各種活動。比如用個人生活信息寫自傳,用自己的形象或身體作畫或攝影等。這些活動不能非法幹涉,但隱私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比如利用自己身體的私處制作淫穢物品,應當認定為非法利用隱私,構成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保護範圍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