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的應稅項目包括以下11項:
(1)工資、薪金所得;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財產租賃所得;
(9)財產轉讓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擴展資料: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經常性的,屬於各種機遇性所得,
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含獎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中國體育彩票,壹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
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10000元的,應以全額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稅。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是指個人的存款利息、貨款利息和購買各中種債券的利息。
股息,是指也稱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據股份制公司章程規定,
憑股票定期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利益。
紅利,也稱公司(企業)分紅,是指股份公司或企業根據應分配的利潤按股份分配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
股份制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的股票面額為收入額計稅。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