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合同通常等同於我們常說的“保單”,但又不完全相同。我先從保險合同說起:
保險合同的獨特特征
我們都知道,保險是壹種虛擬商品,並無實物,其載體就是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各種條款。保險合同是合同的壹種,但也有其獨特的特征,我們主要為妳介紹以下幾個特點:
1)雙務合同,就是雙方互負對方給付義務的合同。投保人先支付保費,保險人在保險期間承擔被保險人的風險。
2)射幸合同,這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具體來說就是投保人支付保費,但能否收到賠款取決於不確定的風險事故。除了保險,常見的還有彩票。都具有以小博大的特性,這往往滋生投機和道德風險。因此特別強調道德風險的控制和保險費率設定的公平合理。
3)諾成合同,與之對應的是實踐合同。保險是壹項服務承諾,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壹致,合同即告成立,而不需要像實踐合同壹樣可以按照合同履行職責或完成交付。《保險法》第十三、十四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這充分證明了保險合同諾成合同的性質。
4)附和合同,附和的意思就是表達同意。對於保險合同來說,都是保險公司提供的文本和條款(格式合同),投保人只能選擇同意或者不同意,壹般沒有商議變更的余地。妳選擇購買了某家保司的保險產品,那麽意味著妳將接受他的產品、費率和條款內容。
保險合同的內容和主要形式
保險合同條款由保險人預先擬定,內容在是實質上體現為保險合同的條款,具體分為基本條款和特約條款:
基本條款是保險法律明確規定保險合同應記載的事項。根據《保險法》第18條規定,包括以下九項內容:1)主體的姓名(名稱)及住所;2)保險標的;3)保險事故;4)保險金額;5)保險期限;6)保險費;7)保險金給付辦法;8)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9)合同訂立的年月日
特約條款則是除了基本條款以外,根據險種特性也實際需要,針對具體事項進行特別約定的內容。
根據《保險法》第13條規定,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後有簽發書面保險憑證的義務。所以保險合同壹般以書面形式存在,當然目前電子保單是書面文件的演化形式。保險合同壹般有如下關鍵的書面形式的文件:
1)投保單。妳可以理解為壹種書面要約和保險信息的告知文件。
2)保險單也簡稱為保單。這就是保險法裏面提到的書面保險憑證的最核心內容了。保單在法律層面有三種意思表示:首先他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證明,其次可以作為當事人履行保險合同的依據,最後在特定的情形下,保單具有類似於有價單證的作用。比如貨物運輸保險中,保險單可以隨著保險標的的權益轉讓而轉移。在人壽保險中,生存或死亡都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都需要給付保險賠償金。使得人壽保險具有儲蓄的壹般特征,即資金返還性及收益性,人壽保險單具有現金價值。
3)保險批單。這是對保單內容進行變更時發生的書面文件,註明保險人對保險單的補充或更改內容。壹經批改後,保險應按批改後的內容承擔責任。
4)其他文件。比如暫保單也稱為臨時保單,壹種常見的情況時,未上牌交易的商品車輛,處於試駕、調度等需要,可以購買短期的臨時保險,即提供應急需求,同時也能避免車輛有投保正常車險的記錄。還有壹種也稱作“保險卡”,這會出現於壹些意外險、家財險等定額的預售性保障產品,保險卡的優點是購買手續簡便,購買時無須填寫任何憑證, 購卡時不記名,有效期內可轉讓,註冊方式多樣,註冊後可隨時上網查詢保單信息等。補充壹點,在面對企業保險業務需求時,往往還會雙方簽署單獨的保險采購協議或者保險合作協議,從廣義上說,這也是保險合同的範疇。
總結壹下,這壹講,我們對於保險合同的獨特特征和保險合同的內容及形式兩個知識點,詳細了解了保險合同或者通常所說的保單。下壹講,我們將介紹的是保險交易,看看保險的買賣過程中會涉及怎樣的事件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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