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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哪種行政處罰是責令停產停業?

責令停產停業是壹種行為處罰的行政處罰。責令停產停業是指行政機關要求從事非法生產經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停止生產經營的處罰形式。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處罰的措施之壹。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的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什麽情況下會責令企業停產停業?

(壹)生產經營者有嚴重違法行為,且其行為後果嚴重的;

(2)加工生產與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密切相關的商品(如藥品、食品、保健品等)等違法行為。)已經威脅或者可能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或者出版發行對人民精神生活有負面影響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的。

責令停產停業通常伴隨著限期整改的要求。被處罰企業在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的,可以恢復生產經營。

責令停產停業的特點:

第壹,這是對行為資質的壹種懲戒,適用於需要取得資質才能從事生產或經營的行業。這種處罰並沒有剝奪被處罰人的權利資格,只是限制了其權利資格。

二是對於被處罰人來說,責令停產停業只是暫時不能從事被停止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責令停產停業的目的是糾正違法行為,促進嚴格依法生產經營。被處罰人在停產停業期間,依法整改,嚴格依法推進生產經營,達到恢復生產經營條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二條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處罰行為。

第四十二條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的人數不得少於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