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處罰的措施之壹。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的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什麽情況下會責令企業停產停業?
(壹)生產經營者有嚴重違法行為,且其行為後果嚴重的;
(2)加工生產與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密切相關的商品(如藥品、食品、保健品等)等違法行為。)已經威脅或者可能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或者出版發行對人民精神生活有負面影響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的。
責令停產停業通常伴隨著限期整改的要求。被處罰企業在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的,可以恢復生產經營。
責令停產停業的特點:
第壹,這是對行為資質的壹種懲戒,適用於需要取得資質才能從事生產或經營的行業。這種處罰並沒有剝奪被處罰人的權利資格,只是限制了其權利資格。
二是對於被處罰人來說,責令停產停業只是暫時不能從事被停止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責令停產停業的目的是糾正違法行為,促進嚴格依法生產經營。被處罰人在停產停業期間,依法整改,嚴格依法推進生產經營,達到恢復生產經營條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二條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處罰行為。
第四十二條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的人數不得少於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