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前什麽時候可以算財產轉移?
1.離婚前的財產轉移,可以從離婚雙方的結婚登記開始計算。即使在此期間轉移財產,也不是所有的財產轉移都會被認定為惡意轉移財產。對於被轉移財產的界定,應當由司法機關作出判斷,個人應當舉證證明。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2條。
夫妻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前財產轉移如何認定?
離婚前轉移財產的認定應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
(1)壹、從時間上看,壹般認為離婚是指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或之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2)二是體現在轉移、隱匿、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行為中。比如登記在夫妻共同名下的房子會被私下賣掉套現,比如夫妻共同財產會被用來匿名購買珠寶和奢侈品,比如房產會被私下轉讓給第三人,尤其是自己的親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