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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可以免個人所得稅

在獲得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才可以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壹款第二項所稱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稱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壹款第三項所稱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第十壹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壹款第四項所稱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稱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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