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的構成條件如下:
1,賭博罪是以營利為目的為前提的。
2.賭博罪必須符合三個條件之壹: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
其中,“聚眾賭博”的情形主要包括: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獲利總額達5000元以上。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超過65,438+00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出國賭博,並從中收取回扣和介紹費。
賭博罪如何量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職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構成賭博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壹)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出國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