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以前,並不禁止各個朝代的官員擔任地方職務。但隋唐以來,各地官員與“科舉制度”壹起任職。前朝為了防止官員在地方任用上的種種腐敗,加上科舉制度或考試制度的實行,官員的異地任用逐漸成為壹種“模式”,尤其是明清時期。
在封建時代,由於交通不便,通訊落後,官員異地工作對官員腐敗有壹定的制約作用。但是,官員異地任職是壹把“雙刃劍”。他們壹方面要盡可能擺脫人情的束縛,防止宗族勢力網絡的產生;另壹方面,也會滋生權力腐敗,造成官員的短期行為。
在現代政治文明條件下,當代中國的主要官員由國會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官員的地域身份不重要,重要的是民眾的認同。現在除了壹些特殊職位,本地人都可以在本地擔任官職。《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擔任縣委書記、縣長和縣市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壹般不得擔任其成長地的職務。除上述職位外,其他職位不強制要求異地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