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因中獎、中獎、彩票中獎等偶然性質取得的所得。
2.意外收入沒有門檻。但購買福利彩票、福利彩票、體育彩票每次中獎收入低於654.38+0萬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國稅發[1994]127號),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654.38+0萬元的,按照稅法規定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3.本公司職工在單位內部彩票中獎所得,屬於工資薪金所得,應並入中獎當月工資薪金,與個人所得稅壹並代扣代繳。《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壹)項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務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