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眾籌與非法集資的定義及區別
眾籌,是指通過互聯網平臺向不特定對象發布融資項目信息,並募集小額資金用於項目實施的融資活動。它通常具有公開性、小額性、廣泛性等特點。
非法集資,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往往涉及欺詐、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
二、眾籌的合法性與風險防控
眾籌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是壹種有益的融資方式。然而,由於眾籌的公開性和廣泛性,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進行非法集資活動。因此,對於眾籌活動,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信息真實、完整、準確,防範欺詐和虛假宣傳等行為。
為了保障眾籌的合法性,相關部門應加強監管,對眾籌平臺進行備案管理,規範其業務行為。同時,投資者也應提高風險意識,審慎選擇眾籌項目,避免陷入非法集資陷阱。
三、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眾籌與非法集資之間的界限並不清晰,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壹般來說,合法的眾籌活動應具備以下條件:項目真實可靠、募集資金用途明確、回報合理合法、風險可控等。而非法集資則往往涉及虛假宣傳、承諾高額回報、資金用途不明等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
眾籌作為壹種新型的融資方式,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具有積極意義。然而,由於眾籌與非法集資之間的界限並不清晰,需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加強監管和風險防範。投資者也應提高風險意識,審慎選擇眾籌項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規定: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壹)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