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節基金包括按銷售總額的2%提取部分、浮動獎獎金按元取整後的余額和逾期未退票的票款。調節基金專項用於支付各種不可預見情況下的獎金支出風險、調節浮動獎獎金以及設立特別獎。若當期獎金額不足以支付固定獎總額時,不足部分從調節基金中支付。若調節基金不足時,用彩票兌獎周轉金墊支。浮動獎按照該獎級實際中獎註數平均分配該獎級獎金。其中,壹等獎設置單註最低獎金,為單註獎金封頂金額的3%。未成年人是否有權購買彩票,我國現有法律中雖無明確規定,但1999年4月,中國福利彩票發行中心發出《關於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福利彩票的通知》,要求全國所有的福利彩票銷售點不得向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出售彩票。在國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作出禁止規定之前,即視彩吧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為違法行為之前,小雨作為未成年人,可以認定其購買彩票的行為與其行為能力不符,並沒有購買彩票的行為能力。因此,第壹種意見是不正確的。
持第二種意見的人過度誇大了彩票的博彩性,而忽視了其公益性,從而對彩票行業在我們國家的具體定位沒有正確認識。同時,誇大了中國福利彩票發行中心所制定的《關於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福利彩票的通知》的法律效力,該通知僅屬於壹個行業的內部規定,對外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力。所以第二種意見也是不正確。
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根據該規定,對於小雨購買5張彩票的行為,要分別予以定性。其中,小雨購買4張未中獎的彩票之行為,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的最終確定,需要依賴於小雨監護人即其父母的意思表示。如果小雨的父母認可其購買行為,則該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對買賣雙方具有約束力。如果小雨的父母事後沒有行使追認的意思表示,則該合同無效。在此情況之下,小雨雖然購買了這4張彩票,其父母亦可以要求彩吧返還購買彩票的8元錢,然後退還沒中獎的彩票。對於小雨購買的獲1萬元大獎的彩票,其法律效力卻有根本的不同。該合同對於小雨來說屬於“純獲利益的合同”,不需要征得監護人的同意,該合同就是有效的。即使該合同的相對人——彩吧是善意的,也不能行使撤銷該合同的權利。
因為,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制度設立的目的,旨在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也做出了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所以,小雨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雖然購買彩票這壹行為超出了其行為能力,但小雨卻因購買該張財票獲取了較大利益,因此,彩吧應當向其支付1萬元的彩金。未成年人是禁止購買彩票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禁止向未成年銷售彩票。
法律依據:
《彩票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
(二)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三)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
(四)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