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第壹百零五條?軍人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備經商、從事其他職業和本職工作以外的網絡傳銷、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參與營利性文藝演出、商業廣告、企業形象代言和教學活動,不得從事證券期貨交易和購買彩票,不得擅自提供軍人肖像用於制作商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已持有的股份必須依法轉讓。
根據新修訂的《中國* * *黨紀處分條例》第94條規定,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擁有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證券;
(三)買賣股票或者投資其他證券。
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個人證券投資行為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促進其廉潔自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是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以合法方式將其合法財產投資於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十條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
按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政執法職能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家協會、科學技術協會等群眾團體中的工作人員;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政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眾團體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第十壹條本規定適用於除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其他股票證券及其衍生產品的交易。
從上面的觀點,我們可以做壹個簡單的說明:如果有接近士兵黨員的人在從事這個領域,或者有內幕消息的人,是不允許炒股的,否則就違反了黨紀。
擴展數據:
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個人證券投資行為的若幹規定》
第五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買賣股票。
第六條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工作,或者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工作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往來的上市公司股票。
第七條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職後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約束。因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在任職後壹個月內處置其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繼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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