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個人所得稅的主要項目有: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級以上單位、外國和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方面的獎金;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高級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補貼和津貼;福利基金、撫恤金和救濟金;福利費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留用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貼;救濟基金是指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應免稅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駐華使領館其他人員的收入。
個人購買中獎金額654.38+0萬元以下的體育彩票,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購買社會福利彩票中獎收入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規定,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在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領取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時,免征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對轉讓自用5年以上和家庭唯壹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下列各項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方面的獎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授予的;
(二)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
(五)保險賠償。
(六)復員軍人、復員費、撫恤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置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退職費、退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應當免稅的駐華使館、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簽訂的國際公約、協定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收入。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