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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管什麽?

法律分析:民政局是政府部門。(壹)貫徹國家有關民政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並組織實施。擬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二)依法承擔本市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和基金會的登記、監督和管理責任。指導各區社會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三)制定本市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制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銷售管理辦法》。指導福利彩票銷售和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引導社會捐贈。組織制定老年人、孤兒和特殊困難殘疾人社會福利政策,指導相關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的管理。(四)負責養老服務的整體推進、監督指導、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壹)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議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議和命令。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也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規章;

(二)領導下級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和指示,以及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

(四)依法任免和獎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五)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計劃和預算,管理經濟、文化建設和民政、公安等工作;

(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七)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自主權;

(八)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省人民政府還幫助省內少數民族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建設;

(九)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勞動權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權利;

(十)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壹)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議和命令,發布決議和命令;

(二)領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建設和民政、公安等工作;

(五)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六)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自主權;

(七)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八)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勞動權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權利;

(九)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