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退賠和退贓壹樣意思嗎?
不是壹個意思。
退贓,是退還贓物的原物、贓款;
退賠,是贓物不存在的,退回相應價格的現金或者物品。
所謂退贓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及其委托人依據法律法規主動或被動性的將非法獲得的財物直接退還給被害人或者上繳司法機關的行為。
所謂退賠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因犯罪所得的贓物已被其非法處置或者毀損而無法退還被害人原物,而采取折價方式直接賠償被害人或者上繳司法機關的行為。
退贓的核心是有“贓”存在且可退。退賠的核心是“贓”已滅失或客觀原因不可退,導致無法返還時針對該“贓”的賠償。“贓”具有雙重屬性,即經濟價值和證據價值。
實踐中,常把“贓”和“非法所得”進行混淆,甚至認為是同壹概念,特別提示,“贓”和“非法所得”內涵和外延是有所不同的。
“贓”的外延要比“非法所得”小的多,“非法所得”指所獲利益違反法律規定或沒有合法理由,即壹切不當得利,因此它包含了“贓”以外的其他不合法的利益。
如使用贓款、贓物而獲取的收益,包括利息、經營利潤等,以及民事、行政違法行為獲取的所得利益等。
關於退贓、退賠的減刑情況
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果是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30%以下;
(2)僅部分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20%以下;
(3)全部或者大部分贓款、贓物被當場查獲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4)主動提供線索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贓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