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公眾舉辦的每次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壹)體育競賽;(二)音樂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三)展覽、展銷等活動;(四)遊園、燈會、廟會、花展、焰火晚會等活動;(五)招聘會、彩票銷售等活動。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在其日常業務範圍內舉辦的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