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彩票查詢 - 彩票發行與銷售機構財務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返獎獎金

彩票發行與銷售機構財務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返獎獎金

第三十條 返獎獎金是指按國家規定比例從彩票銷售額中提取,用於按發行規則規定支付給中獎者的資金。

第三十壹條 電腦彩票可以從返獎獎金中提取調節基金,專項用於支付各種不可預見情況下的獎金支出風險,調節浮動獎獎金,以及設立特別獎。調節基金由以下幾部分組成:(壹)按不高於返獎獎金2%提取;(二)浮動獎獎金取整後的余額;(三)設置獎池的棄獎收入;(四)逾期未退票的票款。

第三十二條 調節基金必須全部用於返獎,不得挪作他用。彩票機構按上述規定提取調節基金後,不再提風險基金和預留獎金,凡本辦法下達以前提取的風險基金、預留獎金等同類性質的資金,應統壹轉入調節基金。

第三十三條 凡設置獎池的彩票,獎池由滾存的未中出的浮動獎金額組成,包括:(壹)未中出的浮動獎獎金;(二)超出頭等獎單註封頂限額部分的獎金。

獎池用於頭等獎獎金支出。獎池與當期獎金中用於頭等獎的部分及調節基金轉入部分合並頒發頭等獎獎金。

第三十四條 逾期未兌付的獎金視為自動棄獎,不再予以兌付。

第三十五條 中獎彩票實際兌出的獎金,為彩票獎金支出額。當期未中出的獎金和棄獎獎金,不得計入獎金支出額。

第三十六條 凡設置獎池的彩票棄獎收入納入調節基金繼續用於返獎;不設置獎池的彩票棄獎收入納入公益金,統壹上繳財政專戶。

第三十七條 返獎獎金、調節基金、獎池應按不同的彩票品種分別核算、使用。

第三十八條 電腦型彩票頭等獎的中獎彩票原件和兌獎登記表應作為原始憑證,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的期限進行保管。

電腦型彩票兌付除頭等獎外的浮動獎和即開型彩票兌付壹萬元以上獎項時,應保留中獎彩票原件及中獎者有效證件復印件和獎金兌付登記表,彩票機構應按獎期匯總,另行裝訂成冊,存檔備查。其中經確認的每期浮動獎和固定獎兌獎匯總表應作為原始憑證,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的期限進行保管。

電腦彩票固定獎經省級彩票機構機房數據庫確認,由銷售網點兌付,其兌獎票可不集中保管,由銷售網點保存到兌獎期結束後自行處理。

規模銷售即開型彩票兌付萬元以下小額獎票,由銷售組織單位收回,統壹保管,經公證部門驗證出據公證書後統壹銷毀,公證書要留作記錄備查,銷售結束後的結算清單,應作為原始憑證,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的期限進行保管。網點銷售即開型彩票兌付萬元以下小額兌獎彩票,由彩票機構定期收回,統壹保管,經公證部門驗證出據公證書後統壹銷毀,公證書要留作記錄備查。

第三十九條 支付中獎者的獎金按稅法規定應繳納的稅金,由彩票機構在兌付獎金時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