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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級上相同嗎?

1、關聯:

(1)、歷史沿革:前身是財政部稅務總局(正局級),成立於1950年,1988年改名為國家稅務局,轉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副部級),1993年定名為國家稅務總局。

(2)、職能上:都是我國經濟領域的主管機關,擬訂和執行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3)、同屬於正部級單位

2、區別:

(1)、機關屬性:財政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稅務總局是國務院的直屬機構;

(2)、管理方向不同:稅務總局負責稅費征收,財政部負責部分稅費征收同時還承擔分配等其他經濟管理職責;

(3)、省級及以下領導屬性不同:稅務局受上級稅務局和同級政府***同領導,財政局由當地政府領導

(4)、處罰權力不同:稅務局具有直接凍結納稅人即管理對象的銀行存款賬戶等,財政部自身不具有,必須通過法院凍結

擴展資料:

壹、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具體起草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並提出稅收政策建議,與財政部***同上報和下發,制訂貫徹落實的措施。負責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壹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事後向財政部備案。

2、承擔組織實施中央稅、***享稅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征收管理責任,力爭稅款應收盡收。

3、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並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負總水平並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

4、負責組織實施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起草稅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規草案並制定實施細則,制定和監督執行稅收業務、征收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和監督地方稅務工作。

5、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納稅服務體系建設,制定納稅服務管理制度,規範納稅服務行為,制定和監督執行納稅人權益保障制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履行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納稅服務的義務,組織實施稅收宣傳,擬訂註冊稅務師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

6、組織實施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

7、負責編報稅收收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開展稅源調查,加強稅收收入的分析預測,組織辦理稅收減免等具體事項。

8、負責制定稅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擬訂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金稅工程建設。

9、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國家(地區)間稅收關系談判,草簽和執行有關的協議、協定。

10、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及出口退稅業務。

11、對全國國稅系統實行垂直管理,協同省級人民政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任免提出意見。

12、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財政部的主要職能:

1、擬訂財稅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2、起草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執行。組織涉外財政、債務等國際談判並草簽有關協議、協定。

3、負責管理中央各項財政收支。編制年度中央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復部門(單位)年度預決算。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政府投資基金中央財政出資的資產管理。負責中央預決算公開。

4、負責組織起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參加涉外稅收談判,簽訂涉外稅收協議、協定草案。提出關稅和進口稅收政策,組織制定免稅行業政策和有關管理制度。擬訂關稅談判方案,參加有關關稅談判,提出征收特別關稅的建議。

5、按分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監管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6、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中央國庫業務,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並監督管理。負責政府采購市場開放談判工作。

7、擬訂和執行政府國內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編制國債和地方政府債余額限額計劃。統壹管理政府外債,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8、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根據國務院授權,集中統壹履行中央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制定全國統壹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需要全國統壹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

9、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全國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收取中央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和財政預算內的國際收支管理。

10、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11、負責辦理和監督中央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中央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中央基建投資有關政策,制定基建財務管理制度。

12、承擔國務院交辦的與有關國家和地區多雙邊財經對話,開展財經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按規定管理多邊開發機構和外國政府的貸(贈)款。代表我國政府參加有關國際財經組織。

13、負責管理全國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依法管理資產評估有關工作。

14、管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15、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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