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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能夠體現中西法律差異的判決案例

1.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這可以說是具體罪名和量刑幅度的差異

我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新加坡1988年《沒收貪汙所得利益法》直接規定為“貪汙罪”:壹個人所擁有的財產在本法公布實施之前後已經占有而該人又不能向法院作出合理滿意解釋時,其財產應視為貪汙所得;臺灣1993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直接規定,對那些無正當理由拒絕當即財產的公職人員,以拒不申報或虛假申報財產犯罪處罰。

對於類似情況,美國規定處5年以下監禁,並處罰金;新加坡規定刑期不超過10年;印度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文萊則規定處7年監禁。

2.襲警罪:這應該是具體行為構成什麽犯罪的不同。

世界各國對襲警行為的定罪方式,大致有以下兩種模式:

第壹種獨立罪名模式,主要是英美法系國家采用。例如,美國的聯邦刑法及其各州刑法均將襲警行為規定為壹種獨立的犯罪,並設置了相應獨立的法定刑。《英國警察法》中,集中規定了五種侵害警察權的犯罪,即毆打警察罪、妨礙警察執行公務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並明確了相應的刑罰處罰。

第二種是非獨立罪名模式。主要由大陸法系國家采用。具體又分為兩種形式:壹是法、德、意等國采用的壹個罪名,多種量刑幅度模式,即將襲警行為歸類為妨害公務罪中,但對該罪設置多個量刑幅度。例如,在法國,情節嚴重的妨害公務行為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二是日本等國所采用按照情節輕重將襲警行為分類到妨害公務罪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情節輕微的襲警行為依照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較輕;情節嚴重,造成重傷、死亡結果的襲警行為,則作為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的從重處罰情節,最高可判處死刑。

我國的做法與日本大體類似,但是把這種性質完全相同的襲警行為分別以妨害公務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處理的模式,不利於準確揭示襲擊行為的危害實質。

3。憲法上關於基本原則的規定也有所不同:這屬於立法模式上的差異。

如關於基本人權原則,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同時也以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來規定人權的內容。但是美國憲法中,並沒有直接以規範的刑事確認基本人權原則,而只是通過規定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來體現這壹原則。

在權力制約原則上,我國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以及各級人大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監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人民監督等這樣壹個監督的原則體系;而美國憲法前3條則分別規定議會、總統、聯邦法院的產生辦法和各自職能,明確這樣壹個三權分立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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