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給妳壹份財產保險的英文保單,妳自己研究壹下。
日程安排
政策編號
1.被保險人姓名:
申請人地址:
2.被保險人姓名:
(1)委托人:
(2)承包人:
(3)分包商:
(4)有關的另壹方:
3.合同/項目名稱:
4.建設地點:
5.保險項目和保險金額/賠償限額
第壹節:物質損害
(1)保險項目金額保險免賠額
合同工程(永久和臨時工程,包括納入本文的所有材料)
合同價格:
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或物品
安裝工作:
施工裝置和設備(根據附表)
清除碎片:
專業費用:
第壹節下的總保險金額:
保險費率:
(2)特殊風險的賠償限額
風險賠償限額
(1)地震海嘯:
(2)洪水、風暴、暴風雨:
第二部分:第三方責任
賠償限額
身體傷害:(每人賠償限額a . o . a *)
財產損失:
在保險期內累計:
保險費率:
*詞語“A.O.A .(任何壹次事故)”是指由壹個事件引起的任何壹次事故或壹系列事故,而不考慮由此可能引起的索賠數量。
6.免賠額:
(1)適用於第壹節下的財產損失:
(2)適用於特殊風險的財產損失:
(3)適用於第二節下的財產損害:
7.保險期限
(1)建設工期:月,從年月日至年月日
包括測試和試運行天數
(2)維護期:個月,從年月日至年月日
8.溢價:
總保費:
9.付款日期:
10.管轄權:
11.特別協議/備註:
12.特殊規定:
壹.第壹節-物質損害
1.責任範圍
1.1本公司應按照下文規定的方式和範圍,賠償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在指定工地內因任何自然災害或事故(明確排除的除外)造成的被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或損害。
1.2本公司還應賠償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必要費用,以及在發生任何導致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事件後發生的費用。
1.3本公司對每壹保險項目的賠償責任不得超過附表中與其相對應的金額,也不得超過特別條款或批單中規定的賠償限額(如適用)。但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對本節規定的物質損失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明細表中規定的保險總額。
定義
就本保單而言,“自然災害”壹詞是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臺風、龍卷風、風暴、暴風雨、洪水、淹沒、霜凍、冰雹、滑坡、巖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沈降以及任何其他具有強大破壞力且超出人類控制的自然現象。
就本保單而言,“事故”壹詞是指導致物質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任何不可預見、不可控制和突然發生的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2.不包括的項目:如接受服務項目是由投保以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傷害引致的
公司不對以下情況負責:
2.1因錯誤設計引起的損失或損壞及費用;
2.2由於磨損、固有或潛在缺陷、物質變化、自燃、自然加熱、氧化、生銹和腐蝕、滲漏、老鼠、昆蟲或害蟲、大氣(氣候或溫度)條件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任何其他漸進操作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或損害或由此產生的費用;
2.3由於材料缺陷或工藝不良造成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或損害,以及更換、修理或糾正此類缺陷或錯誤所發生的費用;
2.4非因外力造成的被保險機械或電氣設備的損失或損壞;由於故障或混亂或工程工具、設備或機械裝置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2.5維護或保養或正常大修的費用;
2.6文件、文件、賬簿、票據、現金、證券、圖表、數據和包裝材料的丟失或損壞;
2.7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2.8許可用於壹般運輸或已由任何其他保險承保的車輛、船舶或飛機的損失或損壞;
2.9除非公司另有書面同意,否則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在合同工程開始前在現場內或附近存在或形成的損失或損害;
2.10除非本公司另有書面同意,否則已簽發完工證書或已在完工後進行測試或在本保單到期日之前由委托人實際占用或投入使用或接收的被保險財產的任何部分的損失或損害。
二。第二部分-第三方責任
1.責任範圍
1.1公司應按照下文規定的方式賠償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應依法支付第三方的死亡或身體傷害或疾病,或屬於第三方的財產的損失或損害的賠償。
1.2對於本條項下的任何索賠,本公司還應賠償被保險人應支付的相關法律費用以及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而產生的其他費用。
1.3本公司對任何壹次事故的賠償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裁定的被保險人應支付的金額為準。
但在任何情況下,公司在本條項下的責任不得超過附表中規定的任何壹次事故的賠償限額,在整個保險期間,公司在本條項下的最高責任不得超過附表中規定的賠償總額限額。
2.不包括的項目:如接受服務項目是由投保以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傷害引致的
公司不對以下情況負責:
2.1本保單第壹部分承保或可承保的損失或損害及費用;
2.2任何財產、土地或結構的損失或損壞,由振動或支撐的移除或削弱引起,以及任何此類損失或損壞引起或導致的任何人員或財產的傷害或損壞;
2.3由以下原因產生的責任
2.3.1負責人或承包商或任何其他方或其雇員或在現場從事與合同工程有關的工作的工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死亡或身體傷害或疾病;
2.3.2屬於或由委托人或承包商或任何其他相關方或其雇員或工人保管、保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或損壞;
2.3.3許可用於壹般運輸的車輛、船舶或飛機造成的任何事故;
2.3.4被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與其他方之間的任何協議做出的賠償或支付,除非盡管有此類協議,此類責任仍應由被保險人承擔。
三。壹般除外責任
本公司不賠償被保險人因以下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損失、損害費用或責任:
1.1戰爭、類似戰爭的行動、敵對行動、武裝沖突、恐怖主義、陰謀叛亂、政變;
1.2任何政府在法律上或事實上或任何公共當局的任何行動或命令所造成的沒收、征用、破壞或損害;
1.3罷工、暴動、民變;
2.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3.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和放射性汙染;
4.任何種類或描述的汙染,如大氣、土地和水汙染;
5.全部或部分停工;
6.任何種類或描述的間接損失,包括罰款、因延遲或合同損失造成的損失;
7.附表中規定的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免賠額。
四。保險金額
1.本保險的基本要求是,附表中規定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1.1安裝工程-完工時被保險項目的全部價值,包括設備、材料、施工和安裝運費和保險費、關稅、任何其他費用和開支,以及委托人提供的設備的材料費用;
1.2建築設備和裝置-用相同尺寸和容量的新設備替換被保險項目的費用;
1.3其他被保險項目——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約定的金額。
2.如果合同工程的保險金額基於施工合同中規定的估計合同價值,被保險人應:
2.1如果由於價格上漲或增量,包括本保險項下所有費用在內的合同價值超過原保險合同價值,立即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應相應調整保險金額;
2.2在保險期間,以書面形式保存有關工程細節的準確記錄,並允許科姆潘代表在任何合理的時間檢查和檢驗該記錄;
2.3如果被保險項目的建設期超過三十六(36)個月,則從保單生效之日起每隔十二(12)個月向本公司申報壹次,申報時投入本項目的實際資金數額以及新的估計合同價值,如有修改,本公司將相應調整保險費;
2.4在本保險期滿後三(3)個月內向公司提供實際最終合同價值,預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之間的任何差額應視情況支付給公司或由公司退還。
否則,公司將認為投保金額少於要求投保的金額,如果損失或損壞屬於保險範圍,將根據本保單壹般條款第(6)條的規定按比例進行賠償。
動詞 (verb的縮寫)保險期限
1.施工期間的材料損壞和第三方責任保險。
1.1無論時間表中規定的日期是否相反,公司的責任應在項目開始時或在現場卸載被保險材料或設備後立即開始,並應在部分或全部被保險項目的完工證書簽發後或部分或全部被保險項目在完工或實際占用或投入使用或被委托人接管後立即到期,以較早者為準。在任何情況下,生效日期不得早於或到期日期不得晚於附表中規定的兩個日期。
1.2盡管相關合同中有任何相反的規定,但公司僅對附表中規定的測試或試運行期間因測試或試運行引起的損失或損害、費用和責任負責。在使用二手物品或設備的情況下,此類設備的保險應在測試開始時立即終止。
1.3保險期限的任何延長應事先獲得公司的書面同意。否則,對於從附件中規定的施工期到期日到下文規定的維護期到期日期間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費用和責任,公司概不負責。
2.維護期間的材料損壞保險
受保險合同中規定的維護期限制,保險期應從被保險項目的壹部分或多部分簽發完工證書或被保險項目的壹部分或多部分在完工後經過測試或被委托人實際占用或投入使用或接收之時開始,以較早者為準。但是,規定在任何情況下,該期限不得超過附件中規定的維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