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省級彩票機構於每月5日前向駐地專員辦報送《彩票公益金上繳中央財政申報表》及相關材料,申報上月彩票實際銷售情況和應上繳中央財政的彩票公益金數額;
(二)專員辦每月10前完成申請材料審核,核定繳款金額,向省級彩票機構開具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
(三)省級彩票機構於每月15日前,按照《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載明的繳款數額上繳中央財政。
第五條專員辦應於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年度結束後30日內,向財政部報送上繳中央的彩票公益金統計報表,重大問題隨時上報。
第六條上繳省級財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征收,具體征收程序按照省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專員辦和省級財政部門應於每年1年底前完成上壹年度應繳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的彩票公益金的清算歸集工作。
第八條上繳中央財政的彩票公益金應當用於補充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社會福利事業、體育事業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社會福利事業。
第九條財政部每年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比例核定用於補充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彩票公益金規模,並納入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運營管理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預算。
第十條用於社會福利和體育彩票,按下列程序審批:
(壹)財政部每年按照國務院核定的比例核定用於社會福利和體育事業的彩票公益金預算規模,按現有辦法納入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部門預算和中央補助地方支出預算。
(二)列入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部門預算的彩票公益金,由部門申報具體用途,經財政部審核後在部門預算中核定;列入中央補助地方支出的彩票公益金,由部門提出,報財政部審批。
(三)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根據財政部批復的項目使用計劃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十壹條經國務院批準用於其他專項公益事業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壹)擬申請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門或單位,應向財政部提交彩票公益金項目申請報告,經財政部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
(二)國務院批準後,財政部向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門或單位批復項目使用計劃,納入部門預算或中央補助地方支出預算,按預算管理規定每年下達。
(三)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門或單位應當根據財政部批準的項目使用計劃和年度預算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十二條彩票公益金上繳省財政,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分開核算,並按彩票發行用途使用。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將研究確定分配原則。
第十三條彩票公益金項目使用計劃和預算壹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項目結余資金,經財政部門批準後,可結轉下壹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四條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門或單位應於每年3月底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情況。具體包括:
(壹)項目的組織和實施;
(二)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結余情況;
(3)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四)同級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彩票公益金資助的基本建設設施、設備或者社會公益活動,應當按照民政部門、體育部門和其他部門或者單位進行劃分,並在顯著位置明示“中國福利彩票資助的彩票公益金”、“中國體育彩票資助的彩票公益金”、“中國福利彩票、中國體育彩票資助的彩票公益金”等標識。
第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每年4月底前向省級人民政府和財政部提交上壹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報告;每年6月底前,應當向社會公布上壹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
財政部應當於每年6月底前向國務院提交上壹年度國家彩票公益金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的報告;每年8月底前,財政部應當向社會公布上壹年度國家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彩票公益金籌集、分配和使用的監督,確保彩票公益金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省級彩票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繳、拖欠、截留、占用或者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十九條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門或者單位必須執行財政部門批準的項目使用計劃和預算,不得擠占、挪用彩票公益金,不得改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範圍。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繳、拖欠、截留、擠占、挪用彩票公益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壹條彩票公益金的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彩票公益金預算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頒布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