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具體規定是什麽?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02
個人繳納的大病統籌保險金能否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進行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00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大病醫療統籌金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例舉的基本保險類,因此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能在稅前扣除。
03
企業按規定給員工發放防暑降溫費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因此,企業向員工發放的高溫費不屬於免稅所得,應當全額並入發放當月的工資中,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04
員工向企業內設工會繳納的工會費是否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因此,員工向企業內設工會繳納的工會費不屬於上述文件列舉的扣除範圍,不得在計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05
員工個人取得的誤餐補助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壹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06
移動公司充值送手機的活動中,對於個人受贈的手機,是否需要計征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的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壹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因此,對於個人購買話費受贈手機的行為,不需要征收個人所得稅。
07
個人取得體育彩票中獎收入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的規定,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根據《關於個人取得體育彩票中獎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98〕12號)的規定,為了有利於動員全社會力量資助和發展我國的體育事業,經研究決定,對個人購買體育彩票中獎收入的所得稅政策作如下調整:凡壹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08
個人按規定取得的救濟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