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立案標準為:
(1)數額上,個人吸收20萬,單位吸收100萬以上;
(2)戶數上,個人吸收30戶,單位吸收150戶以上;
(3)造成的經濟損失上,個人10萬,單位50萬以上。
集資詐騙罪的立案標準為: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非法集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比較常見的是: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委托投資、委托理財進行非法集資。
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最新的變化是:通過出售其份額並承諾售後返租、售後回購、定期返利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最近的變化: 利用地下錢莊進行集資活動。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常見的是: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例如,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8)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9)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