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中獎之後並不是說妳中了多少錢就能拿到多少錢的,中彩票領獎之後是需要交稅的。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向納稅人取得的偶然所得征收的稅款。征稅對象主要是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質的所得收入。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偶然所得沒有起征點,取得的收入額依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單位和個人代扣代繳。
按照現行稅收政策的規定,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其個人所得稅征免問題規定如下:凡壹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取得的收入額依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單註獎金低於1萬元,中獎者通過倍投,獎金總額高於1萬元的,是無須繳稅的。單註中獎獎金超過1萬元的,應該按照國家稅法規定,繳納全額獎金的20%個人所得稅。
彩票中獎後是否捐款這個沒有強制的規定,全憑中獎人自我決定。不想捐款的話也沒有說有強制規定說壹定要捐款,也不可能存在不捐款就拿不走獎金這個事情。但壹般來說,彩民在中獎以後都會拿出壹部分款項進行捐助。
捐款等於“有愛心”,對此恐怕沒人有異議。但有人認為不捐款就等於“沒愛心”,這樣的觀點顯然有失偏頗。從我國彩票發行的公益性層面看,彩民在購買彩票的同時,就已經有彩票公益金奉獻於公益事業,不論是否捐款,他們都已經貢獻了自己的力量。中了大獎,捐款回報社會自然屬於愛心行為;但每當有彩票大獎得主選擇不捐款,也總有輿論發聲認為“很過分”,事實上這無異於道德綁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