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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公***體育設施條例

第壹條 為了促進公***體育設施的建設,加強對公***體育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公***體育設施的功能,滿足公眾健身活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體育法》、《公***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全民健身條例》和《遼寧省全民健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公***體育設施,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開放用於開展體育活動的公益性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

本條例所稱的公***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是指負責公***體育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為公眾開展體育活動提供服務的相關單位。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服務、管理和維護。第四條 市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本市行政區域內公***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區、縣(市)體育主管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公***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規劃國土、建設、城建、房產、文化、物價、工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公***體育設施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公***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對城市社區和農村地區等基層公***體育設施建設的投入,形成布局合理、互為補充、功能完善、覆蓋面廣、普惠性強的公***體育設施網絡。第六條 公***體育設施的建設、維修、管理資金,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

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用於公***體育設施,專款專用。第七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興建或者捐贈公***體育設施。

捐贈人可以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對於捐贈的公***體育設施,可以留名紀念;對於單獨捐贈的公***體育設施或者主要由捐贈人投資興建的公***體育設施,可以提出公***體育設施的名稱,依法報請批準。第八條 市和區、縣(市)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以及體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制定公***體育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並由規劃主管部門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予以落實;公***體育設施的建設用地應當不低於國家對公***體育設施用地定額規定的指標,並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體育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按照就近、便民的原則建設羽毛球、乒乓球、籃球等小型多樣的全民健身活動場所。全民健身活動場所的規劃、建設應當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在新建、改建、擴建廣場、公園、公***綠地、沿河風光帶等公***場所時,應當結合實際條件,配套建設全民健身路徑、健身步道、登山道、自行車道等公***體育設施。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相應的公***體育設施,並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保證公***體育設施達到規定的要求。

已建的居民住宅區配套公***體育設施不足的,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逐步補建。第十壹條 公***體育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

公***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考慮設置飲水、公廁等符合公眾實際需要的便民設施;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特殊要求;農村地區公***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考慮農村生產勞動和文化生活習慣。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體育設施的用途和功能,不得縮小其建設規模和減少其用地面積。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使用公***體育設施時,應當遵守公***秩序,愛護公***體育設施,按照設計和使用說明,正確、合理使用公***體育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公***體育設施。第十四條 公***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堅持為民、便民、惠民的服務方向,充分利用公***體育設施,向社會和公眾提供有益於身體健康、有益於社會文明的體育健身服務。第十五條 公***體育設施應當全年向公眾開放,每天開放時間應當不低於十二小時,但因維修、保養、賽事、教學、公***安全等因素關閉的除外。

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公***體育設施應當適當延長每天開放時間。

公***體育設施需要臨時調整開放時間的,公***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提前三天向公眾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