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有風險,也是非法的。
網上賭博不僅有風險,而且是非法的。網絡賭博符合刑法中賭博罪的行為特征。只要符合立案標準,也要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參與者的身份,罪名是賭博和開設賭場。
賭博罪的認定標準有三:壹是抽頭,二是賭資,三是人數。這三個標準通常被設定為立案標準(其實也是定罪量刑的標準)。膠帶是經銷商為了盈利而做的水龍頭,壹共5000多元;賭資總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累計參賭人數超過20人。只要符合其中壹條,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為了幾百塊錢賭博是違法的。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壹個球迷賭哪場比賽贏了,賭幾十萬,肯定是違法的,公安機關可以進行治安處罰(如罰款、拘留)。賭博金額超過5000元的,構成賭博罪。還有聚眾賭博的,或者以賭博為生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2)刑法第303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3.中國公民聚眾賭博,在我國境外周邊地區開設賭場,以吸引中國人和中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明知是賭博犯罪而為他人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信、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論處。
5.有下列情形之壹構成賭博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壹)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出國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6.未經國家批準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7.以賭博方式行賄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8.在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錢物、換成籌碼的錢物和通過賭博贏來的錢物,都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犯罪的,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註或者贏得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所代表的實際數額,確定賭資數額。
賭資應當依法追繳;賭博工具、非法賭博所得和賭博犯罪分子專用的全部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9、不以營利為目的,用少量財物進行輸贏娛樂活動,並提供娛樂場所如棋牌室只收取正常場所和服務費等。,不以賭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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