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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的範圍是什麽?

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包括銷售(含進口)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它包含特殊項目和特殊行為:

壹:特殊項目

1,商品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商品期貨交增值稅,實物交割時繳稅。

2.銀行出售金銀的業務。

3.當鋪老板賣死貨。

4.寄售業務銷售客戶委托的商品。

5.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生產、經銷集郵品和銷售集郵品。

2.特殊行為——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視同銷售貨物,均征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他人寄售。

2.代表他人銷售商品。

3.將貨物從壹個地方轉移到另壹個地方(同壹縣市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擴展數據:

增值稅稅種:

根據外購固定資產抵扣方式的不同,增值稅可分為:

1,生產增值稅

生產性增值稅是指在征收增值稅時,只能扣除屬於非固定資產的那部分生產資料的稅,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價值中包含的稅。這類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大致相當於GDP,所以稱為生產型增值稅。

2.基於收入的增值稅

收入型增值稅是指在征收增值稅時,只允許扣除固定資產折舊部分所含的稅款,折舊部分不計入扣除額。這類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大致相當於國民收入,因此被稱為收入型增值稅。

3.消費增值稅

消費型增值稅是指在征收增值稅時,允許壹次性扣除固定資產價值所包含的全部稅款。這樣,就整個社會而言,生產資料就被排除在征稅範圍之外。這類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只相當於社會消費資料的價值,因此被稱為消費型增值稅。2009年6月5438+10月1起,我國在全國各地區實行消費型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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