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由財政部於2065年3月2日以財綜[2065 438+02]15號文發布。《辦法》分為總則、征收管理、發放使用、宣傳公告、監督檢查、附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2007年2月25日發布的《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財綜[2007]83號)廢止。
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財務規章制度和公益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支出資金,不得擠占、挪用或超範圍支出,不得用於以下內容:
(壹)因公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二)行政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
(三)支付工資、獎金、補貼等人事費用;
(四)營利性活動;
(五)預算批準以外的其他用途。
列入民政部本級預算的服務和其他項目撥款,按照下列程序撥付:
(壹)項目單位應向歸口管理單位提出資金分配的書面申請,並附賬戶名稱、開戶銀行、賬號、資金使用報告及歸口管理單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歸口管理單位進行審核同意撥付資金的,將相關信息錄入部預算管理系統,打印審批表(見附件1),並附項目單位相關申請材料至計劃財務司;
(三)財務計劃部門審查歸口管理單位提交的審批表及相關支付材料。批準的,將審批表等申請材料全部返回歸口管理單位,由歸口管理單位按程序填寫報銷單申請資助。審核不通過的,將相關支付材料退回歸口管理單位,由其進行補充完善。
法律依據:《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第壹條為了規範和加強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完善彩票公益金監督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號)、《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令第67號),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