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未成年人銷售福利彩票和兌獎的。
2、以誤導、欺騙方式銷售福利彩票的。
3、設立分銷站點,或者轉讓、轉租、轉借銷售站點的
4、轉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代銷證的。
5、銷售本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彩票的。
6、通過手機、互聯網等超出福利彩票機構規定範圍和方式銷售福利彩票的。
7、變更或者變相變更彩票面額進行銷售,或者銷售已經作廢的福利彩票的。
8、未按批準的地址設立銷售站點,或擅自遷移銷售站點的。
9、轉借、出租、出售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