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壹、組織3人以上賭博,累計抽頭獲利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是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二十人以上的;
第四,組織超過65,438+00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在國外賭博,並從中收取回扣和介紹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壹)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四)組織10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國賭博,並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判定聚眾賭博的標準是什麽?
賭博是刑法規定的犯罪。賭博牟利將受到刑事處罰。
1、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10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國賭博,並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2、不以營利為目的,以少量財物進行輸贏娛樂活動,並提供娛樂場所如棋牌室只收取正常場所和服務費用等。,不以賭博論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聚眾賭博,在我國境外周邊地區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明知是賭博犯罪而為他人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信、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犯罪的共犯論處。
5.有下列情形之壹構成賭博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壹)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出國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6.在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錢物、換成籌碼的錢物和通過賭博贏來的錢物,都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可以將在計算機網絡上投註或者贏得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確定賭資數額。
賭資應當依法追繳;賭博工具、非法賭博所得和賭博犯罪分子專用的全部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7.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刑法》第303條關於賭博罪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