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社會福利彩票發行收入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7號),個人購買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社會福利彩票,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購買中獎收入超過10000元的彩票,應按照稅收的規定全額征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體育彩票中獎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第12號),為有利於動員全社會力量資助和發展我國體育事業,經研究決定,對個人購買中獎體育彩票的所得稅政策調整如下:對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個人,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654.38+0萬元的,按照稅法規定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中獎、中獎、彩票中獎等偶然所得屬於偶然所得,全額按照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但購買社會福利彩票壹次性中獎收入和體育彩票壹次性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壹次性中獎收入超過10000元的,按照全額稅率和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妳只有400萬,妳要交654.38+0萬的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