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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其它所得。

工資薪金,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從2011年9月1日起,起征點為3500元)。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3%至45%)計繳個人所得稅。

三費壹金是指社保費、醫保費、養老費和住房公積金

計算公式是:

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級數 含稅級距 不含稅級距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1500元的 不超過1455元的 3 0

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過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過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過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過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過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超過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註:①表中所列含稅級距、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後的所得額。②含稅級距適用於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於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

例:王某當月取得工資收入9400元,當月個人承擔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計1000元,費用扣除額為3500元,則 王某當月應納稅所得額=9400-1000-3500=490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4900×20%-555=425元。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稅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5)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登記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投資者,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登記成立的獨資、合夥性質的私營企業的投資者,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登記成立的合夥制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經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批準成立的負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其他個人獨資、個人合夥性質的機構或組織的投資者,所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參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納稅。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事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說的損失,是指納稅義務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含稅級距

不含稅級距

稅率(%)

速算扣除數

說明

1

不超過5,000元的

不超過4750元的

5

0

1、表中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成本(費用、損失)後的所得額。2、含稅級距適用於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於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2

超過5,000元到10,000元的部分

超過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過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過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過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過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超過39250元的部分

35

6750

對企事業單位的 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計稅規定

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後,如果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應先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按照承包、承租經營合同(協議)規定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為:

A. 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壹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適用5%壹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

B.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壹定費用後,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壹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2)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後,如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的,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

(3)企業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後,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並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自行確定征收方式。(國稅發[1994] 179號)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方法為: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勞務報酬所得計稅規定

勞務報酬所得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個人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納稅。

勞務報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對於納稅人每次勞務報酬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適用30%的稅率;超過50000元的部分,適用40%的稅率

註:實質上為超額累進稅率,判斷加成征稅的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而非收入額)

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級數 含稅所得 不含稅收入額 稅率

(%) 速算

扣除數

1 不超過20000元的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20 0

2 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過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超過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獲取勞務報酬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從其收入中支付給中介人和相關人員的報酬,在定率扣除20%的費用後,壹律不再扣除。對中介人和相關人員取得的上述報酬,應分別計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1996]602號)

稿酬所得計稅規定

稿酬所得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作者去世後,財產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所得也應納稅。

稿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出版、發表作品取得的收入為壹次,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並按應納稅額減征30%。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實際繳納稅額=應納稅額×(1-30%)。

任職、受雇於報刊、雜誌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誌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於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並,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誌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2]146號)

例:李四壹次獲得稿酬收入32000元,其應納稅款應為:

32000×(1-20%)×20%×(1-30%)=3584(元)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計稅規定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對於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納稅。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納稅。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壹項特許權的壹次許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為壹次,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

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中所支付的中介費,若能提供有效的合法憑證,允許從所得中扣除。(財稅字[1994]020號)

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4〕089號)。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稅規定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相關人員支付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以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58號)

個體工商戶與企業聯營而分得的利潤,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4]020號)財產租賃所得計稅規定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1)財產租賃所得以壹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壹次,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財產租賃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5]125號)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

(2)納稅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教育費附加,可持完稅憑證,從其財產租賃收入中扣除。納稅人提供準確、有效憑證,由納稅人負擔的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準予扣除。允許扣除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壹次扣除不完的,準予在下壹次繼續扣除,直至扣完為止。 (國稅發[1999]089號)

(3)在計算每月取得的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時,應先扣除有關稅金、教育費附加和修繕費用,再按稅法規定減除800元或20%的法定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每月取得財產轉租所得,可在扣除轉租人支付的租金、稅金和教育費附加後,再就其余額按稅法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計稅規定

個人取得的各項財產轉讓所得,包括轉讓有價證券(除股票轉讓所得外)、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都要納稅。

財產轉讓所得,以壹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

財產原值,是指:

(1)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2)建築物,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3)土地使用權,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4)機器設備、車船,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5)其他財產,參照以上方法確定。

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偶然所得計稅規定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取得偶然所得的個人為納稅義務人;向個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偶然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單位實行源泉扣繳。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的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

個人參加有獎儲蓄取得的各種形式的中獎所得,屬於機遇性的所得,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偶然所得”應稅項目的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支付該項所得的各級銀行部門是稅法規定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國稅函發[1995]98號)

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體育彩票(獎券)壹次中獎收入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0000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稅。(國稅發[1994]127號、國稅函發[1998]803號、財稅[1998]12號)

個人因參加企業的有獎銷售活動而取得的贈品所得,應按“偶然所得”項目,由舉辦有獎銷售活動的企業(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2]6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