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100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壹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擴展資料:
挪用資金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征。
刑法第272條規定,公司、企業人員挪用本單位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本罪的構成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的資金的使用權。行為人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單位失去對該資金的控制和支配,必然影響公司、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損害股東、債權人、公司企業和其他社會公眾的利益,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違法行為。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本單位的資金即屬於公司、企業經營管理的款項,壹般指處於貨幣形態的公司所有資金,主要包括貨幣、國庫券、公司企業的股票、支票、債券、外匯券和外匯額度。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的兩個重要基本特征就是“挪用”和“利用職務之便”。“挪用”行為是壹種非法性的行為,直接表現為未經批準或許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或者本單位的規章制度。
“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其主管、管理和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同時也包括在其職權範圍內,卻並非直接經手、管理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為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即公司董事、監事或職工,以及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職工。單位不能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且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本單位的資金而非法挪作他用,其目的是為了暫時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而準備日後歸還。並非永久占有權,但動機可能多種多樣,如經營活動、還債、個人揮霍和賭博等非法活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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