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明確全民健身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民健身實施計劃,並對全民健身實施計劃進行專項評估;
(二)指導、監督公***體育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
(三)加強基本公***體育服務標準化建設;
(四)發布科學健身指引,引導群眾科學健身;
(五)管理、培訓社會體育指導員;
(六)指導體育社會組織發展,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民健身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並提供基本公***體育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基本公***體育服務向基層延伸,以農村地區和城市社區為重點推進基本公***體育服務均等化,重點扶持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發展全民健身事業。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與全民健身需求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
由體育主管部門分配使用的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範圍和比例用於全民健身事業,專款專用,並依法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第八條 鼓勵和引導公民樹立健康生活理念,積極參加全民健身活動。
體育社會組織應當對全民健身活動給予指導和支持。鼓勵公民依法組建或者參加體育社會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市場機制或者社會資源為全民健身活動提供產品和服務。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全民健身的教育宣傳,推廣科學健身方法,組織開展全民健身科學研究。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絡媒體等應當宣傳科學、文明、健康的健身項目和方法,刊播全民健身公益廣告,普及科學健身知識,增強公民健身意識。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支持和參與全民健身活動、在實施全民健身計劃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動國內外體育交流,拓展全民健身理論、項目、人才、設備、服務、活動等交流渠道,加強與港澳臺地區體育合作。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動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國家規定的全民健身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組織開展全民健身展示、表演、競賽等形式的主題活動,提供免費健身指導服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在全民健身日結合自身條件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公***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鼓勵其他各類體育設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豐富全民健身活動形式,培育休閑運動項目,扶持推廣傳統體育運動項目,結合本地區傳統文化、旅遊休閑等資源打造區域特色群眾性體育品牌活動和賽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力量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全民健身活動和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