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有嚴重身體缺陷或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成。
第五條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經過登記,被預先確定服現役,進入預備役部隊,進入民兵服預備役或者以其他形式服役的,稱為預備役人員。
第六條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義務,享有公民的權利。兵役的權利和義務由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