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彩票管理,規範彩票市場發展,維護彩票市場秩序,保護彩票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彩票,是指國家為籌集社會公益資金,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而特許發行、依法銷售,自然人自願購買,並按照特定規則獲得中獎機會的憑證。
彩票不返還本金、不計付利息。
第三條 國務院特許發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未經國務院特許,禁止發行其他彩票。禁止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發行、銷售境外彩票。
第四條 彩票的發行、銷售和開獎,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彩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全國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彩票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查處非法彩票,維護彩票市場秩序。
第二章 彩票發行和銷售管理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福利彩票發行機構、體育彩票發行機構(以下簡稱彩票發行機構),分別負責全國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和組織銷售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福利彩票銷售機構、體育彩票銷售機構(以下簡稱彩票銷售機構),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工作。
第七條 彩票發行機構申請開設、停止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具體品種(以下簡稱彩票品種)或者申請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彩票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按照合理規劃彩票市場和彩票品種結構、嚴格控制彩票風險的原則,對彩票發行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
第八條 彩票發行機構申請開設彩票品種,應當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或者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申請書;
(二)彩票品種的規則;
(三)發行方式、發行範圍;
(四)市場分析報告及技術可行性分析報告;
(五)開獎、兌獎操作規程;
(六)風險控制方案。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通過專家評審、聽證會等方式對開設彩票品種聽取社會意見,對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決定。
第九條 彩票發行機構申請變更彩票品種的規則、發行方式、發行範圍等審批事項的,應當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或者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與變更事項有關的材料。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申請停止彩票品種的,應當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或者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與停止彩票品種有關的材料。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壹條 經批準開設、停止彩票品種或者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在開設、變更、停止的10個自然日前,將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 因維護社會公***利益的需要,在緊急情況下,國務院財政部門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決定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或者停止彩票品種。
第十三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購符合標準的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
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標準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
第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建立風險管理體系和可疑資金報告制度,保障彩票發行、銷售的安全。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負責彩票銷售系統的數據管理、開獎兌獎管理以及彩票資金的歸集管理,不得委托他人管理。
第十五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可以委托單位、個人代理銷售彩票。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與接受委托的彩票代銷者簽訂彩票代銷合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代銷合同示範文本分別由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制定。
彩票代銷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銷彩票。
第十六條 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為彩票代銷者配置彩票投註專用設備。彩票投註專用設備屬於彩票銷售機構所有,彩票代銷者不得轉借、出租、出售。
第十七條 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在彩票發行機構的指導下,統籌規劃彩票銷售場所的布局。彩票銷售場所應當按照彩票發行機構的統壹要求,設置彩票銷售標識,張貼警示標語。
第十八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
(二)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三)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
(四)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
第十九條 需要銷毀彩票的,由彩票發行機構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後,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或者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第二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及時將彩票發行、銷售情況向社會全面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章 彩票開獎和兌獎管理
第二十壹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彩票品種的規則和開獎操作規程開獎。
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彩票開獎活動的監督,確保彩票開獎的公開、公正。
第二十二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確保彩票銷售數據的完整、準確和安全。當期彩票銷售數據封存後至開獎活動結束前,不得查閱、變更或者刪除銷售數據。
第二十三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加強對開獎設備的管理,確保開獎設備正常運行,並配置備用開獎設備。
第二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在每期彩票銷售結束後,及時向社會公布當期彩票的銷售情況和開獎結果。
第二十五條 彩票中獎者應當自開獎之日起60個自然日內,持中獎彩票到指定的地點兌獎,彩票品種的規則規定需要出示身份證件的,還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逾期不兌獎的視為棄獎。
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彩票兌獎。
第二十六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應當按照彩票品種的規則和兌獎操作規程兌獎。
彩票中獎獎金應當以人民幣現金或者現金支票形式壹次性兌付。
不得向未成年人兌獎。
第二十七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以及其他因職務或者業務便利知悉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的人員,應當對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彩票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彩票資金包括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和彩票公益金。彩票資金構成比例由國務院決定。
彩票品種中彩票資金的具體構成比例,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的決定確定。
隨著彩票發行規模的擴大和彩票品種的增加,可以降低彩票發行費比例。
第二十九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開設彩票資金賬戶,用於核算彩票資金。
第三十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彩票發行、銷售和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掌握彩票銷售和資金流動情況。
第三十壹條 彩票獎金用於支付彩票中獎者。彩票單註獎金的最高限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彩票市場發展情況決定。
逾期未兌獎的獎金,納入彩票公益金。
第三十二條 彩票發行費專項用於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用支出以及彩票代銷者的銷售費用支出。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支出應當符合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彩票公益金專項用於社會福利、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不用於平衡財政壹般預算。
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辦法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上繳彩票公益金和彩票發行費中的業務費,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核撥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
第三十五條 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體育行政等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
第三十六條 彩票發行費、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單位,應當依法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告公益金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上年度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或者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發行、銷售境外彩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九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批準開設、停止彩票品種或者未經批準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
(二)未按批準的彩票品種的規則、發行方式、發行範圍、開獎兌獎操作規程發行、銷售彩票或者開獎兌獎的;
(三)將彩票銷售系統的數據管理、開獎兌獎管理或者彩票資金的歸集管理委托他人管理的;
(四)違反規定查閱、變更、刪除彩票銷售數據的;
(五)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
(六)未經批準銷毀彩票的;
(七)截留、挪用彩票資金的。
第四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采購不符合標準的彩票設備或者技術服務的;
(二)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
(三)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四)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
(五)泄露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的;
(六)未將逾期未兌獎的獎金納入彩票公益金的;
(七)未按規定上繳彩票公益金、彩票發行費中的業務費的。
第四十壹條 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註專用設備的;
(二)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
(三)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四)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
(五)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
彩票代銷者有前款行為受到處罰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權解除彩票代銷合同。
第四十二條 偽造、變造彩票或使用偽造、變造的彩票兌獎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單位違反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規定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期限內不改正的,沒收已使用彩票公益金形成的資產,取消其彩票公益金使用資格。
第四十四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彩票管理職責的財政部門、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彩票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