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八條。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需要采取緊急控制措施的,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站,並向車輛運營單位報告。車輛前方的停靠點和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向車輛運營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采取相應的醫療救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