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有關財政、財務和會計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各項財務收支的管理;負責編制年度省級預算和決算草案並組織實施;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省級和省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支出標準和定額,負責審批部門(單位)年度預算和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三)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照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務票據;制定彩票管理相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四)執行中央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制定和實施省級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全省國庫業務,按規定進行國庫現金管理;管理省級財政賬戶;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五)在中央賦予我省的稅收管理權限範圍內,提出地方稅收立法計劃、地方稅種的增減和稅目、稅率的調整建議;參與稅收政策的研究和制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提出關稅和進口稅收政策建議;根據預算的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劃。
(六)負責制定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需要全省統壹規定的支出標準和政策,負責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七)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參與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
(八)負責辦理和監督省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和省級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制定省級建設投資相關政策,制定全省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相關政策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的財務管理;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
(九)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省財政和社會保障及就業和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方面制定全省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全省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執行政府國內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全省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防範金融風險的措施;負責全省政府外債的統壹管理,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負責管理全省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全省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制定和實施會計委派制度,指導和管理會計委派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二)監督檢查財政稅收法律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和規範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加強對困難縣的財政指導和監管。
(十三)牽頭起草全省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方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推進農村綜合改革工作;負責管理全省農村綜合改革財政資金。承擔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