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人在生產之日(以新生兒分娩或出生日期為準)已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6個月(含)以上,並在分娩前壹個月按時繳納醫療保險費。
2、參保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6個月的,不能享受生育醫療待遇;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定額標準的30%繳納;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超過12個月的,按定額標準的100%繳納。
3.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配偶未納入職工生育保險範圍,不能享受生育保險相關待遇的,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時,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的支付標準報銷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