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組織是與私人組織相對的概念,是現代社會中極其重要的組織形式。公共組織與私人組織在本質上有相當大的區別,公共組織的特征可以概括為:
(1)公共組織以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維護和實現公共利益為基本職責。
社會公共事務是相對於私人事務而言的,是指涉及全體公眾整體生活質量和共同利益的壹系列活動,包括社會問題、公共項目和公共財產與資源。公共利益是壹定範圍內所有社會成員利益的共同部分。因此,公共利益不是單個社會成員或單個組織的特定利益,而是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的構成在價值上具有多元性和綜合性,具體體現在公共產品、公共服務、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正義和民主等方面。這些價值觀是確保社會成員正常有序的共同生活的基礎。能否有效地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公共服務、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正民主的政治經濟環境,是公共組織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也是其存在和發展的法律基礎。
(2)公共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
在組織生產和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過程中,公共組織的主要目的和動機是謀求社會的“公共利益”。所有的措施都是考慮到整體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為全體人民服務,以最好的服務贏得人民的支持和擁護,而不是為了利益。但是,為了彌補公共事務提供過程中的資金不足,或者平衡公共事務中商品和服務享受的實際差異,公共組織有時會采取收費的方式。但是,這樣的收費從來都不是為了盈利。公共組織的活動經費來自三個方面:壹是公共財政支出;二是有償服務收入(按產品和服務成本收取的費用);三是通過社會贊助、資助、捐贈、彩票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3)公共組織通過行使公共權力來管理公共事務。
公共權力是處理公共事務的權力,是公共組織實現自身職能的前提。公共權力產生於社會的共同需要,是全體社會成員共同意誌的集中體現,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其基本目的是維護、調整或發展整個社會生活的基本秩序。公共組織既有法定的公共權力,也有公共機關授予的公共權力。這種公權力與非公組織中存在的“私權”有著本質的區別。從其基本內涵看,在主體上,公共權力屬於公眾而非個人;從客體上看,公權力是指公共事務;從功能上講,公共權力服務於公共利益。公共權力具有權威性、強制性、普遍性和排他性。公權力的這些特點使得公權力比“私權”更具有約束力、強制性和管轄性。當然,公權力的運用強調的是法律的行使,防止權力的濫用。因此,公共組織必須接受全社會的監督。
(四)社會團體的活動必須依法進行,並受到高度監督。
公共組織雖然代表公眾的共同利益,但其生產經營方式不能超越國家法律。公共組織的產生,必須基於社會公共生活的實際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程序,依法批準成立。在運行方式上,公共組織必須依法規範管理行為,自覺貫徹執行公共事務法律法規,自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責。
正是因為公共權力的行使,公共組織必須接受輿論或公眾的批評和監督,其行為必須公開透明。目前,許多國家設立的“陽光法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和重大公共項目的公開招標,旨在引起公眾的關註,密切監督公共組織的活動,使公共組織不會損害全體人民的利益,積極為全體人民謀福利,真正以民意為依據。社會上每個公民都有權利依法享受這樣的服務,提出意見和建議,並進行監督。同時,公共組織也應該接受立法和司法部門以及各種利益集團的監督。
(五)公共組織的政治傾向和強制性、權威性行為。
公共組織依據公共權力從事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公共組織雖然是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但同時也是公共權力的執行者,這就決定了公共組織的行為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對維護既定的政治關系和社會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公共組織作為行使公共權力的主體,必須代表統治階級的意圖,制定的公共政策具有政治意義。因此,如果公共組織在實現目標的過程中忽略了政治因素,就不容易理解公共組織的運作內涵。公共組織不可避免地要面對國家或地方的政治利益集團和各種權力關系的制衡。因為公共組織的活動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其權限範圍內的壹切事項都具有管轄權,任何被管理的人都必須無條件地接受和服從。如有違法違紀行為,公共組織可依法懲處。
(6)公共組織的目標不易衡量,責任多樣化。
公共組織的目標是謀求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大多是模糊的、難以衡量的,表現為公眾對公共產品的多層次、多元化、整體化的利益需求。公共利益不像私人利益那樣清晰直接,公共組織也不能像私人組織那樣用利潤來衡量組織和員工的表現。它只是公共組織承擔公共責任,必須為大多數人服務的壹個標誌。因為公共組織是為公眾服務的,所以公共組織不僅是模糊的、發散的、難以量化的,而且對人民有著許多期望,要求他們承擔壹切公共責任,包括政治責任、工作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