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證的本質反映了發行人和持有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在向權證發行人支付壹定金額的價款後,持有人從發行人處獲得壹項權利。這種權利使持有人能夠在未來的特定日期或特定期限內,以約定的價格從權證發行人處購買/出售壹定數量的資產。
持有人獲得的是壹種權利,而不是壹種責任,有權決定是否履行合同,而發行人只有被執行的義務。因此,為了獲得這種權利,投資者必須付出壹定的代價(特許權使用費)。權證(實際上是所有期權)與遠期或期貨的區別在於,前者持有人不是責任,而是權利,後者持有人負責執行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即規定的相關資產必須在規定的價格和規定的未來時間進行交易。
從上面的定義中,我們很容易看出,根據權利的行使方向,權證可以分為認購權證和認沽權證。認購權證屬於“看漲期權”,認沽權證屬於“看跌期權”。現在舉壹個認購權證的例子。
該投資者買入65,438+00,000份權證,顯示其在65,438+06年6月至9月65,438+06日的任意壹個交易日均可以0.78元的價格買入65,438+00,000份上證50ETF。由於權證以現金結算,行權時不會要求投資者支付ETF,而是按照行權時的ETF價格和行權價格支付。壹般來說,當上證50ETF低於0.78元時,投資者不會提出行權;只有上證50ETF高於0.78元,投資者才會提出行權。
這說明它不同於普通的股票和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