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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全民健身條例

第壹條 為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增強人民體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工作的規劃、組織,以及服務於全民健身的公***體育設施和其他體育設施的建設、使用及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體育設施,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力量投資或者使用體育彩票公益金建設的,向公眾開放用於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的公益性的體育場(館、中心)、文體活動站、健身路徑、健身公園等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本條例所稱其他體育設施,是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使用、管理,並向公眾開放用於全民健身活動的各種體育設施。第四條 全民健身活動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支持、全民參與、依法管理、科學文明的原則。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全民健身規劃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全民健身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逐年增加投入。第六條 市體育行政部門是本市全民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門,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工作。發展與改革、財政、規劃、國土、建設、園林、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文化、廣電、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履行全民健身工作的有關職責。第七條 市、縣(市)、區應當健全體育總會組織,發揮體育群團組織作用,服務於全民健身活動開展。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有關機構和人員負責本轄區的全民健身工作。應當在社區居民委員會采取公益性崗位方式逐步設立社區體育管理員。第八條 各級各類體育協會、俱樂部、健身輔導站(點)應當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依法組織開展科學、文明、安全的全民健身活動。第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對全民健身活動的宣傳,推廣、普及全民健身知識。第十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公***體育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並納入本級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公***體育設施規劃用地或者改變用途。第十壹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民健身規劃投資興建公***體育設施。

社會力量捐資建設公***體育設施應當符合依法批準的公***體育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並報體育行政部門備案。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支出範圍、比例用於全民健身活動和公***體育設施建設。第十二條 政府鼓勵組織和個人捐資建設公***體育設施,鼓勵以捐贈、贊助等形式支持全民健身活動;支持發掘、整理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開展傳統體育健身活動。捐贈資金、設施和器材的,可以依法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規劃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規劃和建設相應體育設施。居民住宅區配套建設的體育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體育設施的建設項目和功能,不得縮小其建設規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標。第十四條 公園、綠地和有關公***場所,應當因地制宜,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公***體育設施,方便公眾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第十五條 利用體育彩票公益金配建的公***體育設施,由受贈單位負責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保證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公***體育設施。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公***體育設施的,必須經體育行政部門同意、規劃行政部門批準,並按照約定復原,或者足額交納資金,由體育行政部門組織復原。因城市公***利益需要,改變公***體育場地用途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先建後占的原則,報規劃行政部門及體育行政部門重新選址建設,經驗收合格後,方可占用原公***體育用地。第十七條 在不影響教學和安全的情況下,學校的體育設施應當向公眾開放。學校的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時,可以以體育俱樂部的形式辦理民辦非企業登記手續,按照有關部門批準的標準收取費用。學校開放體育設施時,其所發生的水電費按照未開放前的標準執行;財政部門應當為其參加公***責任保險投入資金。第十八條 面向公眾開放的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公布開放時間、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

(二)依法制定管理和安全制度;

(三)健全服務規範;

(四)配備的設施、設備、器材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五)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註意事項以及危險提示。